10.19563/j.cnki.sdzs.2018.06.011
“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辐射效应
《民法总则》第9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形成对自然环境恶化趋势之时代特征的私法回应,理应向《民法典》“物权编”发挥辐射效应,避免成为政治性的修辞话语或“口号式”的倡导性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对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可称量物质侵害之救济等已蕴含“绿色原则”法律理念的《物权法》既有规则,应予甄别、承继和细化;对物权取得和行使需遵循“绿色原则”的一般性条款、所有权行使之环保因素考量、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细化、环境容量用益物权、取得时效等《物权法》存在缺失或不够规范的制度设计,应予补阙、修正和具化.既蕴含“绿色原则”法律理念,又不侵害物权体系科学性和规范逻辑性的制度构造,可实现“绿色原则”的物权规则化,构筑对自然环境危机的物权制度回应,彰显《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绿色原则、物权编、节约资源、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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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31;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果,受江苏高校“青蓝工程”培养计划、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资助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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