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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63/j.cnki.sdzs.2018.06.009

论自媒体舆论监督权对审判权的规约限度

引用
囿于价值取向的差异和评判标准的不同,自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审判权的摩擦碰撞难以避免.权能强弱的差距以及运行监管的乏力,更导致审判权的独立运行频频受到自媒体舆论监督权的不当干扰.一系列社会焦点案件更是一再表明,如何将自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规约效能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已成为深化司改亟待破解的现实问题.从介入的案件类型、时间区间、禁止性规定等多维面向切入,对自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运行限度做出科学匡定.经由对相关立法条文的修缮,强化对自媒体舆论监督权运行失范的惩戒.辅以将干扰行为列为回避事项、对受到干扰的案件延期审理或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等救济举措,促使自媒体舆论监督权规约效能的理性运用.

自媒体舆论监督权、审判权、规约效能、应然限度、救济理路

39

DF84(司法制度)

2018年山东省法学会自选调研课题“法官遴选委员会律师委员的伦理风险及规训理路”[项目SLS2018C9]的阶段性成果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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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1-4403

32-103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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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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