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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解释性宪法适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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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宪法学界明显出现了一股宪法保守主义的学术思潮,似乎只要一提“宪法的司法适用”或“宪法司法化”,就突破了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能性.自2008年以来一些宪法学者另辟蹊径,开始重视并运用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合宪解释”,达致宪法司法适用之目的.由于合宪解释包含着解释宪法与不解释宪法的两种情形,而解释宪法情形下的合宪解释仍然与我国宪制相冲突.在我国宪制下只有采取一种不作任何宪法解释的司法适用,才能与我国宪制相契合.这种不解释宪法的方法是“非解释性宪法适用”.其正当性在于:遵循明确含义规则合乎法治要求、宪法自身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力、合乎我国宪制、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

宪法适用、合宪解释、合宪性推定、宪法解释、非解释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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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权利与政治研究”项目编号:12JJD820001的阶段性成果.

2016-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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