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契约视野下财政自治权限度研究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和联合少数民族抵御外来侵略、寻求共同解放、建构统一国家而与少数民族缔结的政治契约.确认和保障财政自治权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履行政治契约的重要一环,但财政自治的实践表明,作为政治契约核心的自主权尚未实现.从契约的角度审视我国财政自治法律规范,部分义务主体不明确、义务内容未量化、行为模式缺位或错位等原因导致财政自治契约履行受阻,且缺乏救济手段.财政自治权法律规范是财政自治契约的载体,契约的可履行性依赖于财政自治权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因此,应以民族区域自治契约为本源,剖析财政自治权的限度,构造财政自治权的确定性,保障财政自治契约的实现.
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契约、财政自治权、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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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中国法律)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分税制模式下地方财政自主权研究”项目编号:15AFX021的阶段性成果.
2016-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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