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逾期未还”纠纷案中的姓名权私法功能与启示——对新型人格权“信用权”的一点质疑
假冒、盗用权利人姓名骗取贷款后逾期未还,在侵犯了权利人姓名权的同时,亦侵害了信用利益,而这部分权益在现代人格权理论中属于信用权调整范围.但在实践中,法官适用姓名权条款同样保障了权利人信用利益,尽管其存在着预期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但这与我国是否需要设立独立的信用权并无必然联系.在尚未就新型利益权利化基础问题达成共识前,不宜仅因理论的证成而推导出其立法存在之必然,以免给司法实践造成新的法律适用困扰.
姓名权、信用权、姓名权私法功能、社会记忆、法律涵摄
36
D923(中国法律)
2016-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