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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的轻罪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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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定性加立法定量的犯罪设定模式所决定,我国现行刑法典呈现出明显的重罪重刑的特点.这使得刑法典原本设定的限缩式的犯罪圈出现不断任意扩张的趋势,同时又陷入在重刑基础上再加大刑罚投入量的恶性循环.在不彻底动摇我国刑法典中立法定性加立法定量的犯罪设定模式的前提下,就消减“重罪重刑”式的刑法典存在的上述弊端而言,需要对刑法典进行轻罪化改造.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对现行刑法典划定的犯罪圈进行轻罪化改造,即适度扩张犯罪圈,将更多的轻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另一方面,应摒弃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对现行刑法典中的法定刑作轻刑化改造,即从总体上对已有的法定刑刑种作轻刑化调整,并为部分犯罪增加轻刑的法定刑档次,从而使轻刑的适用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为这些犯罪增加轻罪的情形.

刑法典、轻罪、重罪、犯罪圈、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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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1(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3-0062和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

2015-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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