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化解“占有脱离类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争议的钥匙
民法视野中,赃物可以分为“占有委托类赃物”和“占有脱离类赃物”.前者,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其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法性;后者,由于存在较大争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采取了回避态度.“维护交易安全”和“危险控制理论”,这两个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合理性原理对于“占有脱离类赃物”似乎均不适用.但是,完全排斥此类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对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和交易安全维护,也是不公平的.在这一矛盾中,时间因素可以起到平衡各方利益冲突,折中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我们可以设计:在善意第三人最初占有“占有脱离类赃物”时,并不能即刻成立善意取得,但第三人长期占有、使用赃物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赋予其确定地获得所有权的效果.
占有脱离类赃物、善意取得、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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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司法部“民法时效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7SFB5023成果和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4-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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