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之"损害"研究——以环境权的二元价值为基础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损害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然而对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学界一直没有形成共识.文章以环境权的二元价值为基础探讨环境侵权之"损害"的范围、具体内容及损害赔偿的具体形式.认为环境权具有经济性价值和生态性价值的追求.环境权是兼具公、私法属性的一项社会性权利,非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不能成为侵权客体.环境权的生态性权益损害具有非可诉性,只有经济性权益损害才能纳入环境侵权可获赔偿的损害范围.经济性环境权益损害最终表现为以环境为媒介造成的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这也是环境侵权损害的具体内容.在损害赔偿机制的构建中应坚持全部赔偿为主、概括性赔偿为辅原则,个人责任为主、国家责任为补充原则和责任社会化原则.
环境侵权、生态性、经济性、环境侵权损害、损害赔偿
30
D992.68(国际法)
浙江省教育厅2006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20061035
2009-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