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4403.2001.z1.018
预期拒绝履行制度在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之对策
@@ 预期拒绝履行制度(Anticipatory Repudiation)作为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主要类型,系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用言辞或者行动表示拒绝履行他的合同义务,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于第94条和第108条则规定了预期拒绝履行制度.鉴于《合同法》规定之粗略,本文拟就预期拒绝履行制度在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相应之对策.
预期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法、当事人、英美法系、合同义务、损害、对策
D9(法律)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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