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3.02.003
诉讼担当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在日本法上,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中,判决既判力一概扩张于被担当人.与此相对,德国法上的法定诉讼担当却区分了两种情形:既判力扩张于被担当人的"排他的诉讼担当"与既判力不扩张的"并存的诉讼担当".日本法虽以德国法为蓝本,但为何在诉讼担当问题上却与德国法产生差异,这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在日本法上,诉讼担当通常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情形:第三人有权代替权利归属主体或者有权与该主体同时,就争议的法律关系实施诉讼.在诉讼担当时,判决的既判力都扩张于权利归属主体.然而尚不清楚的是,究竟在诉讼担当的哪些具体情形之下,担当人与被担当人能够同时享有诉讼实施权.在回答前一问题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探究,也是主要目的.结论是,日本式的"并存的诉讼担当"对应的情形是 2017 年债法修改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和债权人代位诉讼.此外,这种并存的诉讼担当也可涵盖不可分债权人中一人提起的诉讼(《日本民法典》第 428条),尽管通说并不将这种情形视为(法定)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既判力扩张、诉讼实施权、代表人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不可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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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202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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