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3.01.010
涉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与合规适用
目前合规实践中将涉单位犯罪纳入刑事合规适用范围的做法,并不符合刑事合规中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基本理念.基于实定法中责任主体的分析以及单位刑事归责理论中的行为观点的梳理,能够明确涉单位犯罪中单位能够实施不法行为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单位犯罪支配的特殊性、单位刑事责任政策目的及比例原则限制,部分单位犯罪具备客观不法而不予刑事归责具有正当性;而部分罪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需进行立法完善.涉单位犯罪的客观不法是刑事合规的适用基础,具有限制适用范围的机能.内部决策者刑事责任与单位支配的关联以及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的整合,使个人刑事责任减免联动激励合规整改成为可能,能够破除涉单位犯罪因单位刑事责任欠缺而合规动力不足与整改实效欠缺的困局.
涉单位犯罪、单位刑事归责、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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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金融科技犯罪的刑事合规治理研究项目
2023-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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