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3.01.006
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苏俄人民司法委员会民法典草案制定之探讨
十月革命初,基于《共产党宣言》和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建立的苏俄打算消灭民法,实行战时共产主义,很快导致大饥荒.形势所迫,必须搞新经济政策,也就是承认一定的私有制,对外开放.此时需要改变民法虚无的初衷,为制定民法典寻找理论依据.苏联学者避开《共产党宣言》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原理》对民法的所有权法、继承法、家庭法的不平等性的批评,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找到了生产关系作为民法的对象,从而把民法经济法化(去掉家庭法、削减继承法到最小规模),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建立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影响到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的民法形态.本文是为新形态的民法寻找存在依据的代表性作品,在研究第一部苏俄民法典的文献中有一定的引用率,暂未找到其他有同样影响的作品.翻译此文,有助于理解我国的民法为何如此形态,以及有别于西方的部分缘由.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民法典、生产关系、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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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译作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黑龙江大学专项资金项目
2023-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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