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3.01.004
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出罪事由的规则适用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依据是社会团结义务.在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成立条件中,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不特定的人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此处的公开不限于信息主体自行公开的情况,但必须是合法的公开.在个案中,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会受到行为人的身份等场景要素的影响.合理处理要求后续处理的目的和用途不能超出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处理方式符合比例原则,且不会影响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在具体场景中,如果后续处理被信息主体明确拒绝或者构成转换性使用,则该处理不属于合理处理.只有基于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才可以处理已公开的敏感个人信息,但信息处理者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不重要.
个人信息、已公开信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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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23-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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