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2.04.009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基于体系化的视角
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特殊性.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普通法系国家在构建和适用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选取了一定的限制路径,以填平性赔偿为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及实践.中国已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了全面、细致且相对一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已领先了世界许多法域.中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时间尚短,在域外只能提供有限经验的前提下,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及完善应回归民法体系,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内的良性互动与逻辑自洽,同时兼顾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性,实现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一.
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化
9
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9
2022-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