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1.04.007
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机制的比较法分析与解释论展开
为实现"主体性弱化"的个人信息之有效保护,有必要细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三种救济机制"投诉—个体诉讼—集体诉讼"较为粗疏的规定,吸取比较法营养服务于我国规范的解释适用.欧盟布鲁塞尔模式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集体诉讼"相互支持与补充的三阶模式.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协同化改革体现对投诉、质询、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程序机制的倚重.为填补损害、激励起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区分情形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予以应用.应建立三阶投诉处理机制并发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在投诉程序和调解程序以及诉调对接中的功能,并建设多维并进的程序救济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救济;非诉纠纷解决;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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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21-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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