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1.04.005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之关系定位及规范协调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作出了较为系统之规定,这既提升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密度,又对二者的衔接及协调提出了较高要求.对此,一种颇有影响的学术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乃《民法典》的特别法,因此,当二者发生规范冲突或竞合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过,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一,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区分具有相对性,不可一概而论;其二,按照这种观点,《民法典》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势必将沦为具文,显非合理.在实践中,若《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应在个案中作妥善调适,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和相关立法的规范目的,进行深入的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以确定如何适用法律,获取较为妥适的法律适用效果.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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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本文系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21AFX016
2021-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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