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1.01.002
《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立法透视
《民法典》承接《民法通则》功能主义法人分类思路,以"民族性"与"政治性"为支点,最终将法人主要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据此呈现出鲜明的"法典编纂本土化意旨".进一步对特别法人的肯认,系对此意旨更为彻底地落实.借助特别法人入法,国家机关等承载公共职责的组织体获得了明确的私法身份,其权能虽朝着私法方向拓展,但并不会因此"遁入私法"而脱逸相关监管规则的管控,相反可为公共职责更有效率地实现供给私法助力.然因改革实践经验与立法探索经验双重欠缺,特别法人在向《民法典》融入过程中,呈现出"术语开放性与规范封闭性之悖论"与"立法法典化与解法典化之悖论".对此当下推进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诸项改革,乃是未来《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迈向成熟的根本基础.
民法典、特别法人、功能主义、结构主义、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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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8ZDA151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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