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0.04.005
论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的宪法化及宪法审查——以法国《环境宪章》和《环境法典》为中心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民主化和现代化,环境公众参与由环境法基本原则逐渐上升为宪法原则.环境公众参与的规范形式在法国经历了环境单行法原则、环境法典总则原则和宪法原则三个阶段.宪法化的环境公众参与原则与程序性环境权建立关联,充当着宪法审查依据.宪法委员会据此建立相应的审查标准,倒逼环境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效率和民主程度.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正处于单行法原则的阶段,未来的环境法典编纂有必要注重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的规范形式和制度建构,并从宪法和宪法审查层面前瞻性地考虑环境公众参与的地位.
环境公众参与、环境宪法、环境法典、程序性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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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招标项目"法国环境法典、环境宪章与宪法审查"项目编号:CSERL-FDH-18012
2020-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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