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20.03.004
疫情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解释学分析
岁末年初的”新冠肺炎”再次催生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背景下的动用,随着2月6日两高两部《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认定难、衔接难等问题.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等,以及这些罪同行政处罚的衔接.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相关立法上的矛盾,包括罪名、罪征等需要调整,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需要修改.急需从法解释学角度予以阐明或厘清,以准确适用罪名和促进刑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
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解释、两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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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2020-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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