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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63/j.cnki.sdfx.2020.01.011

P2P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分析对象

引用
网贷平台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的12种行为,即使情节严重,也不当然构成犯罪,尚需要额外满足刑法相关罪名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网贷平台擅自从事禁止业务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但网贷平台不参与借贷关系仅保管资金池资金或者仅期限拆标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向一般借款用途人发放不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贷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单纯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宜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虚假披露网贷平台自身信息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解决网贷平台异化的关键在于"依法入罪,以理出罪".

网贷平台、刑法教义学、依法入罪、以理出罪

7

D924(中国法律)

2020-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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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076

32-18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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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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