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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63/j.cnki.sdfx.2018.04.007

论夫妻离婚时“联合购买住房”的归属

引用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三个阵营:(1)所得共同制和一般共同制;(2)所得迟延共同制和一般迟延共同制;(3)所得调整制和一般调整制.依据所得共同制、所得迟延共同制、所得调整制,诉讼离婚时法院必须将夫妻财产划分为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和个人财产或“非婚姻财产”.夫妻联合购买住房即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婚后以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清偿银行贷款的住房.各国成文法或判例法在离婚时对此确立的划分方法存在三种:(1)它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取得补偿请求权;(2)它被认定为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部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3)它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姻财产.若以公平这一法律价值评价,第二种认定方法是最公平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属于第二类立法.

联合购买住房、离婚、个人财产、混合财产、婚姻财产

5

D913.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离婚扶养制度研究”项目17BFX136的研究成果

2019-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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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95-7076

32-1846/D

5

20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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