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18.04.005
裁判官法与司法解释:罗马法经验的中国启发
罗马法中的裁判官法在诸多方面不同于司法解释,但在功能和产生原因上却和司法解释具有很大的相同之处.裁判官法的既有经验有助于理解司法解释的命运.得益于规则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而产生的司法解释,在供给和需求已经基本取得平衡的今天,不再具有产生之时的必要性,司法解释和法律的融合因此应该提上日程.融合的恰当方法,是在法律编纂或者修订时,将合适的司法解释规范包含进法律中,并舍弃不重要的规范.为了确定取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需要法学界有意识的检讨和整理.《民法总则》扬弃了之前的两部司法解释,但仍有不足之处.《民法总则》的经验教训,应该为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所吸取.
裁判官法、司法解释、罗马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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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9-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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