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3/j.cnki.sdfx.2017.02.009
医学美容契约之问题研析
根据“卫生福利部”与法院判决之相关说明,一般医疗行为与医学美容行为未加区分,一般医疗行为的法则被适用于医学美容的纷争.但医学美容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于美观之需求,而非基于生理、心理健康考虑,因而有别于一般医疗行为.另一方面,为加强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对于具有不确定性的医学美容行为应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而采用无过失责任是否过于严苛,亦有疑问.本文自一般医疗行为与医学美容行为之异同出发,讨论医学美容行为之说明义务、医学美容契约之契约性质,以及是否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医学美容、医疗行为、委任契约、承揽契约、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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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7-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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