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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魔术、马戏的著作权法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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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我国《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并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将其定义补充完善.然而,“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探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根据著作权法基本理论探究可以发现,“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并无必要,同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十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保护我国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的作用.因此,应当删除“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同时,扩大关于表演者的范围,用表演者权保护杂技、魔术、马戏的表演者,从而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为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杂技、魔术、杂技艺术作品、作品、表演者

3

D913(法学各部门)

2016-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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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95-7076

32-1846/D

3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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