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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典设立知识产权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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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现中国民法典的基本功能、发展民法理论与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理论、便利知识产权实务的角度考量,应当在中国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设立知识产权编的技术难度,是法典化的一般难度,不是知识产权编的特有难度。缺乏知识产权编,将是中国民法典的本质性缺陷,与之相比,设立知识产权编的技术难度是非本质的、是值得克服并可以克服的。

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体系化、立法技术

D926(中国法律)

2015-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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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95-7076

32-1846/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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