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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民法中的和解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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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日本有关和解的定义规范明文规定了存在纷争和互让这两项要件,但通说和判例并不坚守。和解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即确定效。在和解与错误的关系上,学说和判例均采取类型化的做法区别对待。关于和解制度的体系定位,少数有力说认为没有存立的必要,但多数意见基于纷争解决的普遍意义主张维持现状,即仍将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有名契约规定在民法典债权编契约分则的最后。

和解、效力、错误、体示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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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95-7076

32-1846/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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