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效力类型
未生效合同应作为独立的合同效力类型。未生效合同不同于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类型。基于未生效合同中的生效条件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具有本质差异,不能将未生效合同解释为附条件合同。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附延缓条件合同与附始期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未生效合同的典型类型。
未生效、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未生效合同类型
D914.1(法学各部门)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共同法律行为与我国民法典”项目编号13YBA332的阶段性成果。
201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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