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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国界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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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留心现代国际法新趋势的人,都不能忽视了二种互争雄长的势力.一种是传统①的所谓国家主权论所代表的,而其他一种则为大战以后革新的国际舆论所主张.前者理论的根据,可远溯于霍布斯(Hobbes),他承认国际法的规则未经个别国家明白的或默示的采取,即对此国家无拘束力,因为国家的主权是不被外界所束缚的.有了这个前提,有些国家,一方面虽然参加国际组织,讨论关于国际立法的事件,他方面对于凡是足以剥削或限制国家自由的国际协定或条约,它们便避之若浼.后一势力,则根据于国家相互生存之一社会事实,认定国际社会,是一大规模的人民团体(奥国学者凯尔森”Kelsen”称之为civitas maxima),各个国家,只有职能(ocmpetence)的享有,而无个别的意志.国际法只是分配此种职能的规则,并非什么综合的国家意志的表现.

侵略、国家自由、国际法、主权论、职能、势力、人民团体、国家意志、国际组织、国际舆论、国际协定、国际社会、国际立法、规则、凯尔森、拘束力、霍布斯、学者、条约、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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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B56

2014-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5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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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95-7076

32-18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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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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