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738.2018.01.013
论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 ——以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为例
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性质、所涉及法律关系、侵财行为类型是行为定性的前提,通过梳理相关争议理论学说,提出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应当视为是刑法意义上信用卡支付的延伸,并在肯定"机器"可以被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支付宝、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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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5(中国法律)
201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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