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738.2017.02.010
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姓名权法律问题研究 ——以"乔丹"商标纠纷案为例
在市场经济的不断推动下,姓名权这一本作为人身权一部分内容的权利所蕴藏的经济利益、市场利益被不断掀开.为实现产品利益的最大化,注册商标申请人往往会借助于特定名人的姓名来注册商标,借此增加产品的知名度.但是,没有姓名权人同意这一前提下,擅自使用该姓名进行商业利用如注册商标权显然是对姓名权的侵犯甚至破坏.以"乔丹案"为例,从法理上分析注册商标对在先姓名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及其影响因素,遵循诚实信用及平衡利益原则,完善审查机制以及引入商品化权概念,以更好解决两者间存在的冲突.
商标注册、在先姓名权、"乔丹"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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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7-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6-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