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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738.2016.05.014

《刑法修正案(九)》中职业禁止条款理解与适用

引用
《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立足于二元论的立场,将职业禁止认定为保安处分比较妥当;职业禁止适用原则可以借鉴德国保安处分的适当性原则作为法官适用时的理论指引;适用条件中的刑罚的范围包括拘役和有期徒刑,管制只是在原则上不予适用,无期徒刑和死缓一般不予适用,罚金可以对单位例外适用;人格调查制度可以作为法官适用职业禁止必要性的判断标准,职业禁止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时宣告,行为人应当享有申述或上诉的权利.

职业禁止、保安处分、适用原则、适用条件、适用程序

29

D924(中国法律)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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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75/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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