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738.2016.04.011
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修正--以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的存在为视角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在不动产借名买卖中,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出现分离,物权合意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对比传统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与瑞士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合意的表现形式,得以债权合同或关联合同为主载体,以其他证明真实物权合意的证据为辅载体,不必过于拘泥,但不应存在于登记之中。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物权变动须依靠物权合意以及法定形式始能完成,物权合意与形式缺一不可。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合意、不动产借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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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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