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738.2010.01.013
浅析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但条例对和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对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具体执行和落实存有潜在的障碍.在现有行政法理论和立法基础上,论证和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力和可诉性,达到明确和解与调解效力的目的.
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调解、强制执行、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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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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