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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738.2004.04.008

约定不明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研究

引用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点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存在差异.前者的规定旨在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了"约定─推定─法定"的顺序补缺原则;而后者采取了刚性的规定方式,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合同的履行地点.本文在分析比较二者的不同规定的基础上指出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地、补充协议、合同法、公约

17

D923.6(中国法律)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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