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098.2004.05.098
对建立及规范重症患者护理记录的探讨
@@ 病历分为客观部分与主观部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客观部分,护理记录属客观部分内容.2003年7月山西省卫生厅出台<病历书写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护理记录内容,包括一般患者护理记录、重症患者护理记录和手术护理记录.为了解各级医院重症患者护理记录情况,本文对我学会组织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8例病案提交的病历进行了统计分析,旨在引起护理人员对护理记录的重视,以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书写规范、重症患者、手术护理记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复印病历、客观、医疗纠纷、学会组织、统计分析、记录内容、护理人员、卫生厅、山西省、主观、医院、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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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73(护理学)
200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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