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制度的缺陷与重构
公司减资是资本退出的重要通道之一,有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守卫着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但是我国减资制度却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不当减资的责任主体不明.这一漏洞在司法判例中并未得到妥善的解决,现有判例中的归责路径不但存在分歧,而且都难以适用于不当减资,有些判例甚至打破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背了公司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基于典型案例所影射出的基础理论的分析,可以确定瑕疵减资的责任主体是减资股东,但是非减资股东与董事和高管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瑕疵减资责任的范围应当限于公司基于减资的实际支付;此外,减资制度也需要拓展对债权人事前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完善对基于减资支付的事中控制.
减资制度、法律漏洞、债权人保护、案例研究、责任承担
D912.2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课题"公司资本制度再造与公司法的现代化"资助
2023-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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