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合同双向信息流动与平衡机制研究 ——基于行为法律经济学视阈的分析
从传统法经济学转换到行为法经济学的视角,发生了民法人像的变迁,导致网络投保人存在一系列认知局限和行为偏差.现行保险法律未能注意到更现实的人类选择行为,仅停留在理想化的理性人像之上,未能提出更具体的信息披露标准.网络保险格式条款规制的主观困境、客观困境与法律困境均促使立法面向保险实践予以调整.针对网络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为偏差的利用现象,应加强保险人流向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制,通过信息干预、设置法律默认规则以及冷静期机制,来进行"法律除偏".在网络投保人流向,应强调其自主阅读和理解保险信息的不真正义务,由单向被动接受信息逐渐转为双向主动信息流通,以激励网络投保人对自我利益的照顾,并平衡与网络保险人之间的信息责任.
网络保险格式条款;行为法律经济学;法律除偏;双向信息流动;不真正义务
D922.28;F832(中国法律)
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AHSKQ2020D121
2022-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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