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与重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外部董事独立性研究
普通公司法视域下,对外部董事独立性的探讨较多集中于其与公司内部管理层的相对隔离,这无力促进本土化殊为显著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外部董事与政府股东的关系界分.而政策文件中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外部董事选任权的割裂,暗含着其可能独立于政府股东的制度安排.在既有法律规则下,无论何种授权经营体制,政府股东均可借由掌控外部董事掌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治理权.基于更加宏观的法律机制视角,明确外部董事独立性的缺失肇因,为实现改革目标、迎合私法关系、移植淡马锡经验,有必要钩沉外部董事面向出资人代表机构的独立性需求,逐步明晰国有资产监管权力边界,并将降低改革的政治交易成本纳入考量,建基于此,进一步提出全面的修法建议,以破解外部董事的构成性迷思与建设性困惑.
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外部董事、独立性、淡马锡模式
DF438;D912.29(经济法、财政法)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202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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