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环境保护法》 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基于重污染企业的经验证据
本文以2012-2017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利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 《环境保护法》 这一外生事件,基于前景理论作用机制的分析,采用DID的分析方法实证检验该事件对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新 《环境保护法》 实施之后,重污染企业相比非重污染企业进行了显著向上的盈余管理,且这种盈余管理呈现一定程度的边际递减效应;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在小规模企业或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表现得更为明显.本研究提供了新 《环境保护法》 实施之后微观企业如何反应的经验证据,并通过比较不同规模、 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对于新 《环境保护法》 带来冲击的敏感性差异,有助于理解具体微观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与机制.
新《环境保护法》、重污染企业、盈余管理、前景理论
F272(企业经济)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广东省2017-2018年度会计科研课题,;审计署2020-2021年度重点科研课题,
2020-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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