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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化营商环境视阈下的竞争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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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原则要求政府在竞争性市场中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秉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国有企业不因与政府的特殊关系而取得不当的竞争优势.竞争中立原则经由国内法、区域法、 多边国际协议及国际软法等各种方式的法治化演进,已经形成较为一致的具体化要求.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竞争政策立法初步确立竞争中立原则,并且具备竞争中立原则的可行性基础,进一步践行竞争中立原则应当明确其适用范围、 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 约束政府影响竞争的行为、 建立相关的执行和争议解决机制,使之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竞争中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竞争政策

DF41;D922.294(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项目13JZD012

2019-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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