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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治理中的"政企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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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环境责任的制度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催生出环境治理"政企同责"的制度安排,包括政府主责下的"政企同责"、 企业主责下的"政企同责"与政企等责下的"政企同责"三种模式.政企责任在环境危险和风险阶段存在纵向协同以及在剩余风险阶段存在横向协同,是"政企同责"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政企同责"本质上是一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未突破"责任自负"的基本法理.为消解横亘在企业与政府环境责任之间的隔阂,应以"总行为控制主义"为指导思想,以"综合治理"为基本原则,辅之以环境责任分配协同、 追究协同、 自治协同与社会化协同机制来完善"政企同责"制度.

政府环境责任、企业环境责任、协同机制、"政企同责"

DF46;D912.6(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14ZDC029;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项目CLS2017D159

2019-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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