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具备人格精神权益和财产权益属性,可单独或相互配合而具备极强的人身识别性和商业价值,成为商企挖掘潜在客户和商机的重要指向标,人格利益的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竞争资源.因而个人信息被肆意违法收集、利用、出卖的现象层出不穷,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个人信息急需在法制视野内进行利益平衡与规范,从立法模式来看,宜采取民法典权利确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单行立法的模式,引入信息处理通报与预先审查制度,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等行为,保护人们基于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益.
个人信息、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利益平衡
DF529(民法)
2019-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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