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习惯自治及其边界问题探究
《民法总则》 第10条规定了解决民商事纠纷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渊源,将习惯确定为次要的法律渊源,虽然并没有明确区分民事习惯与商事习惯,从该条的文义解释上看,其所指称的习惯应当包括商事习惯.从司法实践看,商事习惯效力经常处于被否定的地位,不利于商人的自治与商事领域的创新.《民法总则》 业已确立商事习惯的法源地位,司法实践应当对商事习惯予以尊重,厘清商事习惯与法律、 公共政策以及民法的关系有助于界定商事习惯的具体适用边界.
商事习惯、商人自治、商业创新、商事习惯与法律
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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