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适用范围之质疑
根据我国立法确立的风险负担"第一承运人规则",在寄送买卖之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独立的承运人时,风险移转给买方,货物在途中遭遇风险时买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从网络购物经验来看,这一做法显然已被实践做法所突破.网购购物中,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平台都认为货物的在途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尽管通过合同解释可以将"货到付款"类型的网购合同解释为赴偿之债,从而避开 《合同法》 第145条的适用,但对其他类型的网购合同,仍然存在法律与现实脱节的问题.通过比较法考察,《德国民法典》 与CESL都对"第一承运人规则"设置了例外,认为它不适用于消费品买卖;但我国 《合同法》 在制定时却参考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考虑国际货物买卖与一般民事买卖之差异,从而导致了商事规范在民事领域的水土不服.对此,一劳永逸的办法是通过立法予以修正,但在此之前,通过行业惯例将网购合同解释为赴偿之债,也不失为解释论上的权益之策.
网购合同、风险负担、寄送买卖、第一承运人规则
DF525(民法)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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