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民法典对消费者保护的回应——德国债法现代化的借鉴
现代化《德国民法典》注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在民事主体部分统一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为避免双轨制私法体系的威胁,通过2002年债法改革将消费者特别法体系化整合进入民法典,达到统一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可以对此借鉴,通过总则部分纳入"消费者-经营者"的一体化概念,在"合同编"规定"消费者合同"的重要制度——细化格式条款的法律干预,纳入并完善消费者的撤回权制度,达到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如此通过消费者法的民法回归实现民法的再法典化和现代化.
消费者、债法现代化、现代化民法典、再法典化
DF529(民法)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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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