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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148X.2016.10.025

重整期间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控制权之建构

引用
公司破产重整时,债权人取代股东成为最终控制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司法权基于重整效率的考量介入到公司治理中,这些都决定和影响着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作用。在现有制度下,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时严重缺位,最终控制权被法院、破产管理人架空。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扭曲了公司治理结构。为矫正公司治理结构,使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公司治理中得以发挥最终控制人的作用,应引入债权人派生诉讼,赋予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选任方面的话语权,加强债权人对管理人财产处分权的控制,明确债权人有权决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补充债权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事中监督。

重整期间、公司治理、债权人控制权、债权人派生诉讼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公司重整DIP融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ZD-004。

2016-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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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48X

23-1364/F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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