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148X.2016.08.023
论商业标识共存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商业标识共存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有效路径,其可分为商业标识协议共存与商业标识法定共存两种类型。从成因上看,商业标识共存既是商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基于现有商业标识多头立法下的无奈选择,亦是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上适用的结果。考虑到商业标识形态下符号表达的有限性,以及保护财产利益的客观要求,法律应当准予商业标识间的共存,商业标识共存具有正当性。商业标识共存之认定应从四个方面入手,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商业标识使用所形成的市场格局,允许经过善意、规范性使用的商业标识共存。
商业标识、共存、商标法、考量因素
DF523(民法)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项目编号 HDZF2016-1-002;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项目,项目编号 N°P698971C。
2016-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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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