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148X.2015.01.027
论销售者产品责任抗辩事由--以《产品质量法》第41条3项抗辩事由为视角
销售者是否有权提起《产品质量法》第41条3项抗辩事由取决于裁决者采纳何种产品责任体系。学界对该法及《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存在不同理解,但产品责任立法史及其发展趋势、条文措辞都表明,第41、42条作为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依据、第43条作为追偿依据的合理性。3项抗辩事由之来源、销售者不应比生产者承担更大风险的理念,以及我国产品责任是抗辩事由来源与产品责任主体的矛盾嫁接,使销售者提起该些抗辩事由具有合理性。基于不合理产品责任体系的否定说实质是绝对产品责任,它既不符合当下各国产品责任的发展潮流,也不符合利益平衡理论。
销售者、产品责任体系、抗辩事由、利益平衡论
DF523.9(民法)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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