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148X.2015.01.026
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最低资本制度产生的动因在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最低资本额的取消有利投资兴业,但也伴生债权人保护要求的增强。我国《公司法》在取消最低资本额之后,鼓励投资目的已初见成效,目前应当扩大债权人对于公司资产变动信息知情的范围,并通过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等措施维护权益;应明确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应强制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投保责任保险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公司债权人、最低注册资本、资产信息披露、责任保险
DF522(民法)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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