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148X.2012.05.035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
从比较视域本文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及地区均在不同程度上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尽管立法有宽严,但判例突破已成为一种不可扭转的强大趋势.英美法以不断出现的司法判例为动因,以“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可预见性”及“明显后果”等为限制条件,把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尺度,再到逐步扩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使之类型化,从而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大陆法主要是通过扩大法条解释、变通救济理念予以救济,或通过增设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满足现实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求,这些均可作为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英美法、大陆法、合同法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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